国内“翻墙”问题的背景
人生(杂谈)  /  管理员 发布于 2年前   3530
所谓“翻墙”行为,即我国大陆用户利用突破一系列限制网络访问的措施而访问“外网”的行为。
由于境外众多的社交、搜索、视频网站
例如:
google、Youtube、Facebook等
该平台无法完全配合我国有关部门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要求,
所以受到我国网络监管部门的限制,以致大陆用户没办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对其进行访问,
但用户对这些境外网站的服务需求却客观存在,故而逐渐出现一些用户,
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突破网络限制措施对这些网站进行访问。
这些突破网络限制的行为即是“翻墙”行为。
据调查显示,
有相当一部分年轻网民存在“翻墙”行为,并且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增加趋势。
用户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自己架设专门通道实现“翻墙”效果,不需要依靠专门工具或软件。
但是,架设专门通道实现“翻墙”效果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以及需要付出较大的金钱成本,
无法为大部分用户所接受,
故而主流用户都是通过使用他人提供的专门“翻墙”工具实现“翻墙”。
以此观之,提供便捷的“翻墙”专门工具或软件供他人“翻墙”,
是目前我国大陆用户可以突破国家网络限制访问境外网站的主要原因,
故而对未经许可为他人提供翻墙工具进行“翻墙”的行为如何定性,
逐渐为理论和实务所关注。
目前,司法实践大都将为他人提供“翻墙”工具的行为定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为方便表述,以下简称为:提供侵犯计算机工具罪。
司法实践的这种做法虽然实现了将“翻墙”工具提供者定罪的效果,
但其适用的法律依据遭到质疑。正确定罪是正确量刑的前提,更是实现刑法保护法益价值的前提。
所以,要实现司法判例的教育、引导功能,制止个别人为了谋取利益而为他人提供“翻墙”工具,
破坏我国的网络监管体系的行为,需要探讨“翻墙”工具提供者行为的正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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